(1)、自行辯護。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。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,無論是在偵查階段,
還是在審判階段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。
(2)、委托辯護。即委托他人為自己進行辯護,包括委托律師或者其他法律規(guī)定可作為辯護人的人。
(3)、指定辯護。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,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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